一、起草背景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上海市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为规范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管理,落实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强化事故执法监督,预防一般事故,遏制较大及以上事故,2019年我委制定了《上海市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管理规定》(沪建质安〔2019〕367号文),有效保障了近几年本市建设工程领域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
2021年以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等上位法律法规先后修订,同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等规定相继出台。在此条件下,我委根据实际情况对《上海市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管理规定》开展修订工作,对文件中各条管理措施逐一梳理,将与新的上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中不相适应的条款予以调整,形成新的《上海市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管理规定》。
二、主要修改内容
一、第一条增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二、第二十一条关于对瞒报、谎报、迟报或漏报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理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的相关规定予以调整。
三、第二十三条关于对监理企业事故责任的处理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相关规定予以调整。
四、第二十四条增加了对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明确处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