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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规定》文件解读

作者:admin  发布日期:2023-11-29 15:56:22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重大决策,持续推进本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会同相关单位完成了《上海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的起草工作。

一、起草背景

为规范本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审批和监督管理,2015年,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根据《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等要求,制定出台了《上海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沪建管〔2015〕377号)(以下简称“施工许可实施细则”),作为本市具体实施施工许可审批和监管的依据。该文件自实施以来,对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起到了积极有效的作用。2018年起,国务院办公厅发文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2018年和2020年,住建部两次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从国家层面重新设计顶层制度框架,压缩了审批时限、减少了审批前置条件。2018年以来,结合世界银行对本市营商环境的测评意见和本市“一网通办”的工作要求,特别是面对2022年疫情冲击,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稳经济、促投资的工作部署,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出台了一系列的改革政策文件,通过简化办理手续、压缩审批时限、推行电子证照等方式落实优化营商环境,加快推进本市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同时,《施工许可实施细则》已过有效期,亟需制定出台新的规范性文件,在制度层面夯实审批改革成果,加强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领和监管行为的规范。

二、主要修改的内容

《管理规定》(送审稿)基本沿用了原文件的框架,主要明确了施工许可的适用范围、职责分工、申请条件、全程网办、审批程序、信息公示和共享、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等内容,共计20条。根据优化营商环境、工程审批制度改革和政务服务“一网通办”的要求,结合本市建筑活动管理的实践,对原文件做了补充和调整,具体如下:

(一)关于施工许可的适用范围(第二条、第十八条)。住建部部令《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整,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根据本市建设规模、项目特点和市区分工的实际情况,《管理规定》对本市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饰装修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以下简称“建筑工程”)继续沿用施工许可实施细则(2015版)的规定,即: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及以上的建筑工程,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对于限额以下的小型项目,为进一步加强监管和简化手续,《管理规定》在第十八条明确: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的建筑工程,实行所辖区域属地备案和开工信息报送制度。具体办法由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特定地区管委会结合所辖区域实际情况另行制定。

按照《上海市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管理实施办法》(沪住建规范〔2020〕3号)的规定,为确保适用范围的完整性,《管理规定》进行了补充明确: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既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应当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二)关于施工许可的职责分工(第三条)。根据《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规定,以及市政府明确的建设、交通、水务和园林绿化等管理部门的“三定”职责分工,本市建设工程实施分级分类的管理体制。《管理规定》对职责分工做了进一步的明确,市建设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国家和市级立项的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的交通类工程除外),以及全市的文物工程、优秀历史建筑工程和保密工程的监督管理。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特定地区管委会负责区(管委会)级立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建筑工程,以及所辖区域内既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许可的日常审批和监督管理。

(三)关于施工许可的申请条件(第四条)。为进一步固化改革成果,在确保质量安全前提下,本市积极实施告知承诺等改革措施。《管理规定》对施工许可申请条件的调整主要有:一是将资金落实要求调整为资金安排承诺书;二是取消了质量安全措施现场审核合格表,调整为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的承诺书和现场质量安全措施落实的保证书;三是对施工图免审的项目,实行勘察、设计单位书面承诺制,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书不再作为施工许可证核发的前置条件;四是取消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的兜底条款。

(四)关于施工许可的全程网办(第五条、第六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为贯彻落实“一网通办”不见面审批的要求,《管理规定》第五条明确,除保密工程外,本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申请通过全市统一的工程审批系统入口实现全程网办。审批程序上,按照补正、受理、核发等节点明确了具体的审批时限。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条件的,三个工作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

 此外,2018年起,本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全面推行电子证照,发证机关不再制作和发放纸质证书。因此,《管理规定》明确,建设单位可以通过工程审批系统自行下载、打印和使用。本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电子证照信息按本市一网通办要求统一归集。本市各类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开工信息应当加强互联共享,并通过部省(市)数据对接机制上传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

(五)关于中止施工和复工核验情形的管理(第十条)。为规范已开工项目中止施工和复工核验等行为,我们将这两类情形的管理流程进行了细化和明确。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受监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报告,向发证部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中止手续。建筑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受监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报告,申请质量安全现场措施审核。中止施工超过一年的,发证机关应当核验现场审核表中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者工程总承包单位)、施工范围等内容与原施工许可证中载明的信息是否一致。

(六)关于施工许可的监督检查(第十一条)。为落实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放管服”的要求,本条规定了发证机关应当加强对施工许可证的事中事后监管,包括重点监督检查内容。按照上位法的规定,对于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及时处理,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并依法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追究责任。同时,强化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在事中事后监管中发现相关单位作出不实承诺或者承诺不履行等不良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记入诚信档案。

(七)关于审批制度改革举措(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根据国家和本市优化营商环境的总体部署,本市在工程建设项目中积极推行施工许可阶段一站式办理,实行一口申请、并联审批。《管理规定》第十五条明确,建设单位可以通过工程审批系统同步申请并获得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结合本市近年来推进建设工程加快开工建设的有益探索和实践,简化桩基础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的申请材料。《管理规定》第十六条明确:桩基础工程完成发包的,建设单位可凭设计方案批准文件以及施工许可证的其他法定要件,申请办理桩基础工程施工许可证,无需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先行开展桩基础工程施工。

(八)关于执行时间(第二十条)。本管理规定于2023年5月1日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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